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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溫泉產業發展協會 組織章程

◎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召開100年會員大會於會中案由(七)提出討論更名事宜;討論決議通過之,更名為宜蘭縣溫泉產業發展協會;並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完成核准更名之手續。
◎一○二年二月一日召開一○一年度(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案由:(八)研議修改本會章程事宜,更改第十四條-增置理事為十五人。第十五條增設常務理事為五人。第十七條增置監事為五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溫泉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本縣各類溫泉觀光產業,共同研發溫泉規劃開發與經營管理課題,提昇經營管理能力及服務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政府規劃與推動溫泉產業振興,推動結合休閒旅遊及養生保健的本土溫泉文化。
二•運用溫泉開發新 穎觀念與技術,協助輔導業界多元化經營,塑造地方特色。
三•結合宜蘭縣境內相關溫泉觀光產業,加強業界聯盟與互動。
四•配合地方形象商圈,一併推廣溫泉泡湯及溫泉蔬菜養殖產業,加強溫泉產業文化推廣工作。
五•推動並參與宜蘭溫泉振興發展之相關活動 。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長住宜蘭縣內之居民,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宜蘭縣內相關觀光產業團體或公司行號,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指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捐款金額達個人會員會費以上者,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支持本會各項活動,對宜蘭地區溫泉觀光產業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刑法,經判決確定,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退費。

第十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訂組織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ㄧ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以補足當屆之任期。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ㄧ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ㄧ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必要時,得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會務人員由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前項會務人員不得擔任理、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企劃委員會,負責規劃本會年度計劃,審查專案計畫。
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企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互選,連選得連任,任期與該屆理事會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必要時得設其它委員會。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大會召開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益相關之事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於每年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繳納,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六•政府補助。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以曆年制,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ㄧ日至。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經監事會審核,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責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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